一、目的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火灾发生,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三、职责
1、特级动火证需主要负责人审批。
2、安环科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一级动火证。负责作业证的登记建档。
3、二级动火证由专职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车间负责人审批。
4、各部门车间负责动火作业中的警戒、消防防火监督检查管理。
5、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安全动火负责。
四、内容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厂内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2、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
(3)二级危险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环科、相关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安环科须参与安全措施的落实。
3、“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由专职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一级危险动火作业由安环科批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须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
5、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
6、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环科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
7、“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9、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地点在班负责人担任或由动火负责人指定,监火人必须对动火区域的工艺危险性熟悉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环科共同制定,动火地点负责人安排措施实施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认可。
1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有毒等物料的管口道、容器、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堵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或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2、进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动火。
13、动火作业完毕监护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30分钟后方可离开。
14、《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所需动火部门根据《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空项,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动火现场的危险性,必须认真、仔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也可和安环科共同商定。
(2)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设备内等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由安环科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在《动火证》上并签字。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3)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安环科在审批前必须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然后进行审批,如发现措施不到位,不得审批。
(4)动火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监火,监火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知所需动火部位存在的危险性,具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让动火人停止动火,并及时报告动火负责人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处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动火人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人动火前必须核对动火证上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及时向动火负责人和安环科汇报。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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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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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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