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铁(钢)水浇包采购、验收、使用、定期检验及报废的全过程管理,避免发生铁(钢)水浇包脱落、倾覆等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0.5t以上铁(钢)水浇包的采购、验收、使用、检验、报废过程的管理。
其他小浇包参考本制度有关内容执行。
三、职责
1、综合办公室负责铁(钢)水浇包的采购工作。
2、安环科负责铁(钢)水浇包的定期检验工作。
3、生产使用部门负责铁(钢)水浇包的使用过程中编号、建账、点检、维护保养、清理、修补、砌筑、烘干、使用等全面管理;
4、安环科负责铁(钢)水浇包的验收工作、负责使用、定期检验、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内容
1、采购标准:
(1)铁(钢)水浇包采购标准应符合GB/T25714.1-2010、GB/T25714.2-2010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钢水包采购标准应符合GB/T23583.1-2009、GB/T23583.2-2009、GB/T25683-2010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铁(钢)水浇包验收:
铁(钢)水浇包入厂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安环设备部实施进行浇包的验收,验收标准参照GB/T 25714.1-2010、GB/T25714.2-2010、GB/T23583.1-2009、GB/T23583.2-2009、GB/T25683-2010等国标进行,铁(钢)水浇包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及说明书等资料,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书,由采购部与有关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3、铁(钢)水浇包定期检验:
铁(钢)水浇包的耳轴须定期进行探伤检查,检查由品管部负责实施,检查周期每半年一次,检查后品管部须出具探伤检查报告,并留底备查,探伤检查不合格的铁(钢)水浇包严禁投入使用,品管部根据相关标准做出修复或报废处理。
4、铁(钢)水浇包砌筑
(1)铁(钢)水浇包砌筑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①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②检查所用机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③搬运砌筑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以免损坏和伤人。
④修铁(钢)水浇包时,要将砖堆放好,以免掉落砸伤人。往铁(钢)水浇包内天运材料时,铁(钢)水浇包内不准有人工作。
⑤新砌筑、新修补的铁(钢)水浇包,必须完全烘烤干,方能投入使用。
⑥使用机械设备和天车时,要专人指挥。信号和手势必须正确和清晰。
⑦在铁(钢)水浇包边工作和检查时,要注意安全,以防掉入铁(钢)水浇包内。
(2)铁(钢)水浇包包衬砌筑厚度须符合GB/T25714.1-2010、GB/T25714. 2-2010、GB/T23583.1-2009、GB/T23583.2-2009、GB/T25683-2010同家标准规范!
(3)铁(钢)水浇包在转给浇注工使用前,砌包工须检查铁(钢)水浇包吊攀、吊钩、横梁、吊杆、安全卡、安全卡座、包体、传动机构等是否齐全、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5、铁(钢)水浇包烘烤
(1)铁(钢)水浇包的烘烤,须严格遵守燃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烤包器安全操作规程,燃气使用位置必须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并保持24小时开机运行,报警器须与外排风机进行联锁。
(2)烤包器使用必须遵守先点火、后送气(即火等气)的规定,以防造成燃气爆炸事故发生。
6、铁(钢)水浇包修补
修补铁(钢)水浇包时,不准往包内打水,修补后铁(钢)水浇包必须完全烘干,方可投入使用,修包工须做好相关修包记录。
7、铁(钢)水浇包使用
(1)铁(钢)水浇包在投入使用前,浇注工须认真检查铁(钢)水浇包吊攀、吊钩、横梁、吊杆、安全卡、安全卡座、包体、传动机构等是否齐全、完好,铁(钢)水浇包是否烘烤干燥,并做好相关点检记录。
(2)浇注作业中须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浇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处理铁(钢)水浇包内残渣时,要检查所倒残渣地点是否有积水。如有水不准倒残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使用部门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铁(钢)水浇包包衬的使用寿命,不得超期使用。
(4)使用部门负责铁(钢)水浇包的5S现场管理,铁(钢)水浇包编号完整,铁(钢)水浇包须进行分区定置管理,现场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和标识。
8、铁(钢)水浇包报废:
(1)耳轴表而有裂纹、破口或发纹者;
(2)耳轴在负荷试验或使用中产生永久变形者;
(3)耳轴断面磨损超过原尺寸10%者;
(4)包体内面及底面被铁水侵蚀超过原厚度25%者;
(5)包嘴被铁水侵蚀超过原厚度25%或原长度35%者;
(6)包体变形超过图纸尺寸50mm者;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2024-02-29
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