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三违”行为是引发事故、甚至引发特大、重大事故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也是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顽疾。惩治“三违”就是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确保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维护厂内的根本利益,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各部门。
三、职责
1、安环科负责厂内“三违”的全面管理,负责组织查处“三违”的行为,并对“三违”行为人员进行教育、通报和处罚。
2、厂内各级领导、各部门管理人员、各班组组长均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高度重视、做好表率,在安全生产中带头抵制“三违”行为,并按规定进行“三违”检查。
3、生产科的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要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三违”行为识别,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不安全行为和习惯性违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三违”的措施,并组织落实。
4、各部门、班组负责人要做好本部门“三违”行为的检查、登记、统计、考核工作,对员工持续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5、各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禁止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或抢时间而冒险违章。
6、任何员工均有义务检举“三违”行为。
四、内容
1、“三违”是指以下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特指有窜岗、脱岗、睡岗、迟到、早退、酒后上岗、班中喝酒等引发各类人身伤害未遂事故的行为);
(2)违章操作;
(3)违章指挥;
2、日常三违行为,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厂内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上报安环科留档。
3、“三违”考核条款:
(1)严重违章禁令条款,以下属直接威胁到员工生命的严重违章,如有发生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不重复考核。
a、特殊工种无证操作或无证驾驶工程车辆的;
b、设备检修时未按要求停电、挂牌的;
c、擅自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的;
d、处理设备故障该停机而未停机的;
e、穿、跨越运转中设备或未按规程进行停机就实施清扫、加油、修理等作业的;
f、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g、擅自调整、取消设备安全装置的;
h、在重点防火部位无证动火的;
i、未取得本岗位上岗资格,擅自单独操作的;
j、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k、乘坐吊物升降装置的;
l、饮酒后作业的;
m、因违章造成消防设施误动作的;
n、带负荷拉闸(制动设备)的;
i、监护作业一人独自作业的。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定量罚款处罚。
a、设备检修挂、摘牌不到位有责任的;
b、有毒有害区域(含有限空间)巡检、作业未带相关有效检测器的;
c、指挥吊装、遥控操作者不跟踪吊物的;
d、高空抛物的;
e、动火作业无防护措施、或无监护人的;
f、无证进入要害部位、将食品带入要害部位的;
g、将安全限位开关作紧急停机开关使用的;
h、用手代替工具作业或操作的;
i、带电设备未做接地的;
j、将禁止物品带入生产区域的;
k、违反规定存在冒险(侥幸)作业的;
l、动力线破损(或裸露金属线)的;
m、起吊设备安全装置失效的或带有隐患的。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定量罚款处罚。
a、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的;
b、攀越设备、设施、安全栏杆的;
c、坐、靠在设备、安全设施上的;
d、现场设备检修、点检后防护设施未恢复的;
e、在吊物下行走、站立的;
f、在现场禁烟区(按分厂内规定)吸烟的;
g、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器具;
h、操作安全装置失灵设备、设施的;
i、生产区域、厂房内打闹的;
j、配电室用水洒地面清扫卫生的;
k、吊索具、捆绑挂方式不当的;
l、操作设备站位不合适的;
m、气割和电焊作业未清理易燃物品的或未做防火措施的;
n、物品摆放影响明示的或默许的安全通道的;
o、私拉(布)动力线的;
p、气瓶摆放位置(或两瓶之间距离)不当的;
q、使用的工具有隐患或选取不当的;
r、警铃未启动的或不完好的;
s、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的;
t、设备设施未停稳而操作(作业)的;
u、人员与运转中的设备设施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v、易燃易爆场所未配置消防器材或配备已经失效的;
w、忽视或漠视警告、警示,不听劝阻退离危险部位的。
(4)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00元。
a、进入生产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b、进入生产现场劳防用品穿戴不齐的;
c、移动车辆、行车启动前不瞭望、鸣号的;
d、起重作业无专人指挥的;
e、各类检修票据填写不全、代签字的;
f、粉尘岗位人员不佩戴防尘口罩的;
g、上下走梯手不扶栏杆的;
h、未行走安全通道的;
i、女职工班中未将长发盘入安全帽中的;
j、照明不足(或无照明)影响行走的或操作的;
k、物品摆放不稳定的;
l、私自顶班或换岗作业的。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2024-02-29
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