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安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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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企业存在的”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行为属于“粉六条”中的其中一项,对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部围绕工贸行业确定的“25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具有积极意义。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一方面是没有认真学习宣贯行业标准和作业规定,对粉尘防爆企业“粉六条”的内容不熟悉,在已经根据行标制定了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后,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对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对作业时的风险隐患不清晰,不清楚作业要求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清扫人员没有将清扫制度执行到位,管理人员麻痹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管理不到位。对于执法单位而言,处罚不是目的,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发现违法行为开始,引导企业认识隐患,指导企业整改隐患,让企业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主动学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彭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安全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营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陆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村委辖区内开展节前禁炮宣传及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村委**村**号闲置铁皮房屋内存在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现场存有烟花爆竹产品125箱)。经初步调查,经营者彭某的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未经许可,属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当场向彭某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依法对以上非法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转运到**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寄存。同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彭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彭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彭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5 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彭某处人民币20500元(贰万零伍佰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125箱)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5元(壹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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