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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8日,石狮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染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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