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须加强承包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公司,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确保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管理能力。
4.必须强化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发包单位应当及时将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通知及时传达至各承包单位,督促承包单位按要求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发包单位应当每周对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检查,每月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审计考核,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的,发包单位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通知,监督承包单位按照要求整改,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5.必须构建应急救援保障联动机制。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总预案,同时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包项目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情况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二)承包单位要切实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1.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到位。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外包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发包单位要求,落实项目负责人,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外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健全安全网络、落实安全责任。
2.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要突出“三项”岗位等人员培训,突出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让所有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本岗位风险点的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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