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统筹组织本省域医疗资源,开展现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派出相关领域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调派医疗应急队伍予以支援。相邻省份应做好本省份国家、省级医疗应急队伍支援准备工作,随时接受调派。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伤病员进行初次检伤分类、持续评估,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分类,标记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等明显部位,以便按照类别开展处置。危重症患者标红色标,应第一优先处置、转送;重症患者标黄色标,第二优先处置、转送;轻症患者标绿色标,可第三优先处置、转送;死亡者标黑色标。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快到达”原则将伤病员迅速转送至具备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于传染病患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转送至指定的救治医疗机构。在医疗应急救援中,应综合考虑伤病员情况、地理环境、医疗救治条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学选择转运方式和收治医院。需要远距离转运的,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援有关交通事宜。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与接纳后送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做好交接。
第十四条 伤病员救治应按照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伤病员、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首选收治在医疗救治能力和综合水平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成立医疗救治工作组,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筹资源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分级分层分类救治的原则,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伤病员病情进行评估,重症患者应按照“一人一策”原则进行救治,必要时开展多学科会诊和远程会诊,保证救治质量。同时,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公众的心理援助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伤病员集中收治工作完成、批量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结束集中收治工作后,对医疗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根据灾害灾难、传染病疫情、中毒、核辐射等不同类别的紧急医学救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以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根据有关指令开展辖区外处置支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医疗应急队伍以现场救援、转运后送、院内救治为主要任务。
(一)队员组成。队伍成员应根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从医疗卫生机构等选择政治合格、年富力强、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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