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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运行保障经费依法依规在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金属冶炼企业应切实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在金属冶炼企业集中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可协调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章 救援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单位安排协助做好生产安全风险和事故的防范化解工作;
(二)做好常态化备救备援保障,积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四)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人员、装备和通讯等应急准备;
(五)组织、参加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
(六)有计划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做好队员的考评和能力认定工作,增强实战化能力;
(七)与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后,协助签约企业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和社会救援;
(九)落实政府部门及本单位交付的其它救援等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和装备物资管理档案(台账),掌握本企业和签约企业的应急预案、主要危险装置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状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抢险处置方案,明确处置人员和装备。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计划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计划内容包括:培训、训练和演练、预防性安全检查、装备管理和检修等,做到年度有计划和总结,季度有安排,月度有工作学习日程。工作制度包括:救援工作制度,值班制度、预防性检查制度、训练培训制度、演练制度和装备器材检修保养制度、会议制度等。
第四章 培训、演练与救援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器材操作规程和实操能力;
(五)事故起因的鉴别和金属冶炼事故处置基本技术要求;
(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典型金属冶炼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对熔融金属泄漏、煤气泄漏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其它事故,结合有限空间、特种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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