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委托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者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有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
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单位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者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分析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布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信息化管理技术,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畅通,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储备及调用、人员疏散转移等内容,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以下简称“禁限运物品”)查控制度,按照《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开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