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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晋能源规〔2023〕1号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06-02 | 14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和《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DB14/T2245-2020)要求,持续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对《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试行)》(晋能源煤技发〔2021〕9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3月21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 煤炭生产技术处   发布日期: 2023-03-23 15:25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

规范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晋能源规〔2023〕1号


各市能源局,省属煤炭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和《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DB14/T2245-2020)要求,持续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对《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试行)》(晋能源煤技发〔2021〕9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和山西省地方标准《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DB14/T2245-2020)要求,结合我省煤炭洗选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合法生产运营的煤炭洗选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的煤炭洗选企业,竣工验收后按本办法申报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证照、手续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企业机构及管理人员健全。

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申报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

第四条等级设定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由高到低设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应重新开展自评申报工作    

一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含90分,下同);

二级:得分在85分以上企业;

三级:得分在80分以上企业。

第五条评分方法

(一)《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各部分分值及权重见下表: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评分权重表


(二)各部分考核得分乘以该部分权重之和即为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考核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M—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考核得分; 

      Mi—人员管理、生产管理与技术经济指标、机电管理、安全管理、环保要求、文明生产、实施与监督七部分考核得分;

      ai—人员管理、生产管理与技术经济指标、机电管理、安全管理、环保要求、文明生产、实施与监督七部分权重值。

现场检查评分表标准规范内容存在不涉及项目时,采用下列公式进行折算:

实得分数=100÷(100-不涉及标准分值)×检查实得分数

第六条 评定流程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考核定级、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煤炭洗选企业对照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按照现场检查评分表中评分方法(附件1),逐项开展自评,填报自评申报表(附件2),形成自评结论,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属地县级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市能源局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请。

(二)检查初审。检查初审分为初审和抽查两个阶段,由相关能源管理部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初审:辖区内洗选企业(市能源局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除外)现场检查初审工作由县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在收到企业自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初审工作。成熟一批现场检查初审一批,初审合格一批向市能源局申报一批(附件3)。

抽查:市能源局在收到县级检查初审报送名单或市直接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自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抽查检查。对县级初审报送的二级及以上企业和提出申请市直接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全部进行现场检查,对县级初审报送的三级洗选企业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批次),抽查结束后,将符合等级条件名单正式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在收到各市上报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一级的洗选企业全部进行现场检查,对申报二、三级的洗选企业分别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批次)。

(三)考核定级。根据省市抽查结果进行定级。

对抽查符合申报等级的煤炭洗选企业,按检查考核得分相应等级予以定级,对抽查不达最低等级的煤炭洗选企业,由企业自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经省、市抽查,符合定级要求的,一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由省能源局定级。二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及三级标准化管理规范市能源局监管的煤矿附属选煤厂由市能源局定级。三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市能源局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除外)由县级能源管理部门定级。

(四)公示监督。按照“定级一批,公示一批”的原则,定级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达标洗选企业,在本级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定级机关提出。

对公示有异议的洗选企业,定级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及经核查符合拟确定的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的洗选企业,定级机关及时出具确认文件。对核查低于拟确定等级的洗选企业,告知相应的定级机关进行定级;不达三级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的洗选企业,不予定级。

(五)公告认定。对定级机关已出具确认文件的洗选企业,省能源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

对公告后仍出现异议的洗选企业,省能源局将撤销公告并及时组织对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确认等级的,省能源局重新进行公告,对核查不符合确认等级的,重新开展评定工作。企业达标等级以省能源局公告为准。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现场检查专家须从各市上报的专家库中抽取。抽调专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出现违反上述条件的,将终止专家资格。

(二)对评定等级有效期内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对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市能源局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能源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对公告为一级、二级洗选企业,各级监管部门可减少检查频次,重点对公告为三级的洗选企业加大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规范水平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定级机关。定级机关对洗选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后确定降级或撤销等级的,定级机关应向企业出具等级变更说明,并逐级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按照上报文件变更公告。

(三)发生死亡事故的洗选企业,各县、市能源局要将事故上报省能源局,由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待事故调查结束三个月(1人事故)或6个月(2人以上事故)后重新申报,本年度重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原评定等级。

(四)长期停产未开展标准化评级的洗选企业,应在复产3个月内,完成标准化等级评定;新建、改扩建、技改的,应在竣工验收后完成标准化等级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文件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能源局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试行)》(晋能源煤技发〔202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分表

      2.《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自评申报表

      3.《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汇总申报表

      4.《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汇总表

      5.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现场检查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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