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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企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响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规划与编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规划,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需要编制规划外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规划外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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