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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六)案例分析情况报告;
(七)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评审意见书;
(九)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书;
(十)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名义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三十一条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区域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印发单位或机构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
(二)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六)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集团的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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