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环健
   
名称描述内容
联系电话:0356-8980908
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5-05-20 | 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规范》汇总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细化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具体规定,是客运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准则和重要指引,也是管理部门对客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参考。

客运企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鼓励客运企业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客运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每年开展1次全面辨识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辨识评估,按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每日关注运营客运线路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情况,遇雾、冰冻、雨雪、自然灾害等,应当及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暂停或者调整客运线路。

第七十三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管理规定,对客运车辆、客运驾驶员、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七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客运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治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车辆停运等措施;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客运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七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安全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6个月。

第七十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安全隐患要深入分析,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