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 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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