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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3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目的

为规范厂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厂内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三、职责

1、综合办公室负责厂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务的管理工作。

2、安环科负责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3、财务科负责厂内全体员工工伤保险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缴纳。

四、内容

1、保险的缴纳

1)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为厂内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

2)综合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统计厂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3)厂主要负责人应对综合办公室统计的工伤保险缴纳费用进行审批财务科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2、保险的申报及赔付

1)发生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人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值班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2)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部门须立即上报安环科。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对发生事故部门进行处罚

3)发生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安环科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信息。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事故后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到保险厂内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告交于安环科综合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须写清楚)。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5)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先由部门写出申请,汇总完整的相关材料,经综合办公室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国家工伤事故相关处理规定执行。

6)综合办公室搜集完整相关的工伤保险申报材料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工伤赔付。

7)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工伤保险申请赔偿完毕后,应及时将工伤赔偿金发放给受害人

8)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厂内鉴定,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9)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应先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复岗

10)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3、处罚

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按安环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进行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

2)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3)对各部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厂内发现后应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从重处理。

4)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厂内将给予处罚。

5)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厂内一律从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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