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型吊装作业行为。
三、管理职责
1、安环科负责大型吊装作业的全面监督管理和审批。
2、各部门负责作业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程序
1、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经安环科审查,报厂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吊起。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①指挥信号不明;
②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③斜拉重物;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⑤重物下站人;
⑥重物埋在地下;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⑧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