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汇总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细化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具体规定,是客运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准则和重要指引,也是管理部门对客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参考。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支出;
(十)承运人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客运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目标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客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党组织、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