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八)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九)按相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实行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八条 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停止生产活动。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客运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可依法探索驾驶员第三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交通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第12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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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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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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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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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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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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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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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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