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停放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客运企业原则上自备或租用相应停车场所,对停放客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 运输组织
第三十六条 客运企业在申请班车客运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客运车辆。
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对每条班车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建立信息台账,定期更新并及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
第三十七条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可能导致客运驾驶员为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而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计划。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行为,发现超速驾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八条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通勤包车、定制客运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
(一)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
(二)实行接驳运输的,且接驳距离小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小于600公里)的,客运车辆运行过程中可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
第四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客运班车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线路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对于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可自主确定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并告知原许可机关,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乘客上下车。
[交通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第12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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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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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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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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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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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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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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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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