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交通事故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驾驶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考核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
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客运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诚信考核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客运企业发现客运驾驶员具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岗位,并对存在(一)至(五)规定情形之一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客运企业应指定专人、委托客运站或者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客运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预防客运驾驶员酒后、带病、疲劳、带不良情绪上岗、不具备驾驶资格驾驶车辆或者上岗前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督促客运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关心客运驾驶员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客运驾驶员进行体检,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对发现客运驾驶员身体条件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客运企业应当督促客运驾驶员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第二节 客运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选用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购置符合道路旅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鼓励客运企业选用安全、节能、环保型客车。
客运企业不得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三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管理。客运车辆转移所有权或者车籍地时,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交通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第12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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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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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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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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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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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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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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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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