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使厂内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厂内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2、安环科负责制定厂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外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安环科负责整个厂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统计和汇总各部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联系、安排外部培训,对各部门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一人一档”。
4、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按计划参加厂级和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四新、转岗及车间级、班组级入厂教育培训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安环科组织实施。
四、程序
1、每年初,各部门应识别本部门的安全培训需求,并向安环科汇总。
2、安环科收集各部门培训需求后制定厂内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送厂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要求
1、安全教育培训适用于以下对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司机;
(2)新入厂的人员;
(3)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转岗、离岗人员;
(5)相关方人员;
(6)外来参观人员;
(7)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
2、安环科应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司机档案,识别本厂内该类人员的培训需求,做好培训取证及到期复训的准备工作。
六、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1、从业人员培训:
(1)安环科每年年底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以及本厂内实际情况,制定厂内“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安环科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3)安环科根据每次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4)安环科需根据“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的培训内容选用或编制相应的培训教材。
2、管理人员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和发证。
(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部门主管等)的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实施,并经厂内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新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安环科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教育内容为: